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切实提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防控和创新发展能力,促进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为加快打造西部低空经济发展高地提供坚实保障,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发展实际,省委军民融合办牵头研究起草了《四川省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工作进度安排,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至4月25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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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8日
附件
四川省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破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防范管控难、预警发现难、溯源查证难、联合处置难等问题,着力构建源头可溯、过程可控、风险可防的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切实提升无人机安全防控和创新发展能力,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为加快打造西部低空经济发展高地提供坚实保障。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筹安全与发展,构建协同共治新格局
(一)坚持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健康发展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低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部署要求,树牢底线思维和系统观念,科学统筹安全与发展、创新与规范、服务与监管,探索创新无人机服务管理方法手段,强化政策引导、人才支撑、技术赋能协同保障,优化低空运行环境,建强产业发展支撑,实现安全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强化协作联动综合施策。省、市(州)层面建立无人机安全管理协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以防范无人机扰航为重点的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联合管理防范、信息共享、督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军地民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防范无人机扰航、违规肇事、非法侵入等问题,制定工作规则、规范操作流程,遇有突发情况及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现场查证处置、舆情管控和事后调查处理。推动无人机行业协会制定、实施团体标准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治理,加快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无人机安全管理体系。
二、强化全链条监管,筑牢安全防线
(三)加强生产销售管理。严把生产质量源头关,督促无人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数据安全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抽查。严控销售流通风险点,无人机销售企业应主动提醒、协助购买主体完成实名登记,通过在销售合同中注明、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等方式,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线上、线下无人机销售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改装、超限销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未取得适航许可或识别码备案等产品上架销售。
(四)加强产品溯源管理。规范标识设置,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确保产品信息可溯源。进口无人机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并按规定标注产品信息。严格实名登记,无人机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提交个人或单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产品型号及识别码等资料,完成登记后取得登记标识,并粘贴(喷涂)在无人机显著位置,无人机转让、报废或关键参数变更时,须及时更新信息。拓展办理渠道,积极推动通过省低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途径,实现身份核验、信息填报、电子标识生成“一站办理”,实现“一机一码”电子登记,登记数据实时接入国家无人机综合管理平台。
(五)加强飞行活动管理。严格资质审核,操控小型以上无人机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许可。规范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无人机,应当依法向空域管理部门提报飞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非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无人机,引导所有者和使用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确保飞行活动不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提升培训效能,鼓励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参与执照培训,实操培训应结合场景化行业应用。民航、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培训、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考核机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六)加强管制空域管理。精准提报管制空域,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提报无人机管制空域划设需求,不得随意扩大划设需求范围。重大活动期间或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管制空域时,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后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公告。建立动态发布机制,推动管制空域动态更新、实时发布机制,依托省低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国家无人机综合管理平台公开管制空域范围和临时空域限制信息。科学设置警示标识,县级人民政府在禁飞、限飞区域设置明显地面警示标志,准确标注高度、范围、时限等要素,并加强日常巡查,引导无人机所有者和使用者自觉遵守。
三、建强风险防控能力,完善风险应对体系
(七)强化法规制度建设。健全地方性法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加快推进无人机安全管理地方立法,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职责,规范飞行管理、应急处置、部门协同、违规处理等实际操作层面内容,为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建立联合执法小组,在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的联防联控机制下,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加强对无人机设计生产、销售流通、飞行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
(八)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共用,更新省级低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融合公安、民航、军方、气象等数据,联通国家无人机综合管理平台,为无人机运行管理系统开放数据端口,实时监测和预警无人机飞行活动,实现审批、监管、执法全流程线上协同。加强专业力量建设,加强由公安机关牵头的无人机安全管理联合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强化无人机/反无人机操控系统化培训,依法依规配备满足多场景执法无人机和无人机反制设备,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专项联合整治行动,打击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深化新技术应用,在机场净空保护区、重要活动场所等重点区域,在不影响军民航飞行安全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部署使用侦测、反制、一体化管控等新型反无设备,增强对低空飞行的实时监控与异常识别能力,实现对违规飞行的精准定位和及时拦截。推动人工智能、北斗、5G等新技术赋能无人机通信导航、自主避障等技术。
(九)强化应急处置建设。完善预案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应急管理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突出重要活动期间和军事禁区、要害部位、重要设施、运输机场等防控重点,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响应流程和处置措施,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强化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无人机防控应急处置演练,重点检验低空应急指挥体系、部门协作、装备适用等,提升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四、优化服务供给,激发低空发展活力
(十)加快推动低空开放。加大低空资源供给,深入推进国家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开展全省全域低空运行管理试点,深化拓展低空空域协同管理试点成果,平稳衔接国家空域分类管理与运行,着力构建依托盆地、拓展全川、联通重庆等周边省(市)的低空飞行网络。提升低空资源利用效率,推动简化管制空域飞行审批流程,持续推动低空飞行“报备制”,深化低空基于规则融合运行模式研究,构建支撑高异构、高密度、高频次低空飞行活动的规则体系。
(十一)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低空运行支撑体系能力,建强省低空空域运行服务中心,加快全省低空通信、导航、监视“补盲”,补齐低空气象服务短板,推出低空目视飞行航图,全面提升低空飞行“一站式”服务保障能力。做优无人机产业发展基础保障,支持成都、自贡、绵阳、广安等无人机测试试飞基地建设,加快无人机适航检测认证能力建设,鼓励通航(无人机)产业园区与无人机龙头企业合作,共同引培高端配套项目。
(十二)拓展多元场景应用。扩展公共服务应用,扩大政府购买无人机公共服务范围,推动无人机在森林防灭火、灾害监测、应急抢险、医疗救护、电力巡检、航拍航测、人工增雨等领域广泛应用。培育协同发展生态,探索创新在文旅、培训、体育、物流、数字经济等领域应用场景,示范带动无人机产业能级整体提升。
(十三)培育低空安全文化。营造低空安全氛围,广泛开展无人机安全知识进社区、进企业,以及无人机安全技能竞赛等活动,普及无人机飞行安全常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行业培训和技术交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维护行业发展秩序。规范舆论宣传引导,针对出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规范事中处置、事后调查情况的信息发布流程,统一口径、及时发声,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宣传、网信、公安、国安等部门,加强对网络不当言论监控处置,防止发生大面积舆论炒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将其作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联动,强化政策支持和企业服务,确保组织领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加大对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监测设备购置、执法队伍培训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力确保无人机产业安全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