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以下简称高分数据)的管理,大力推进高分数据在全省各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依据《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办〔2015〕2号)、《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一司〔2018〕1866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分数据分发服务范围为国家国防科工局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数据分发地理范围。
第二章 数据分发服务管理
第三条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高分数据分发的行业管理。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四川数据与应用中心(以下简称高分四川中心)负责高分数据需求申请受理、审查、分发和推广应用,并承担数据安全保密管理责任。
第四条 按行政区域或业务指导关系设立的分中心,负责本区域(或本行业)公益性项目高分数据的申请、获取、管理、分发工作,并承担数据安全保密责任。高分四川中心负责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高分数据优先保障政府和公益性事业数据需求。
第六条 申请使用高分数据的用户为在国内注册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政府部门和中国公民。
第七条 高分1-2级初级产品,用于高分专项应用示范任务的,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批复的项目任务实行授权分发;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实行免费分发。
第八条 高分专项鼓励和支持应用技术研究、应用开发、增值服务和产业化应用,支持高分数据的广度和深度应用。用于商业用途的高分1-2级初级产品,实行有偿分发,具体价格标准由高分四川中心依据《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科工高分办〔2015〕2号)等文件要求确定,价格标准未公布前参照公益数据分发管理要求执行。根据用户需要,经过处理的高分数据标准产品或高分数据增值产品,由高分四川中心根据市场化原则收费分发。
第九条 用户根据合法正当用途需要,向高分四川中心提出数据需求申请,并注册备案。申请授权和免费分发高分数据的用户须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授权或免费分发数据申请及服务流程:
(一)政府机关用户需出具高分数据需求公函,并附高分数据需求申请表、数据公益用途佐证材料。
(二)单位用户须提交高分数据需求申请函,并附单位资质证明、高分数据需求申请表和数据公益用途佐证材料,包括:
1.高分数据需求申请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仅用户首次申请数据时提供);
3.高分数据需求申请表;
4.数据公益用途佐证材料(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合同或公益用途情况说明等)。
(三)中国公民用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高分数据需求申请表和数据公益用途佐证材料(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合同或公益用途情况说明等)。
(四)如有合作开发单位,用户需同时提供合作开发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单位资质证明。
(五)高分四川中心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受理审查情况。
(六)数据申请经审查通过后,用户须与高分四川中心签署高分数据使用协议书,并获取相应数据。
第十一条 高分光学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0.5米、高分微波数据初级产品空间分辨率优于1米,以及按国家保密规定含有秘密信息和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段的高分数据初级产品按涉密管理。申请涉密高分数据的用户须取得《军工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或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涉密数据获取、管理和分发均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非涉密高分数据获取方式包括光盘、磁盘拷贝传递以及网络下载。通过光盘、磁盘拷贝传递高分数据的,用户可到高分四川中心领取或通过邮寄方式获取。
第十三条 通过介质获取高分数据的用户需自行提供介质。
第三章 数据使用及成果管理
第十四条 获取高分数据的用户须严格按照《国家民用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卫星遥感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管理和规范使用数据。免费获取高分产品和相关成果的用户不得将其用于盈利目的。
第十五条 用户应遵守高分数据使用协议书,承诺使用数据与高分数据需求申请表中的用途描述一致。
第十六条 用户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或拷贝获取的高分数据,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需要将获得的高分数据交社会合作单位进行应用开发时,必须在需求申请中注明,并由用户承担高分数据安全保密责任,不得第三方扩散。免费获取高分数据的用户未经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高分数据。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自觉保护获取的高分数据的知识产权,并有义务在其应用成果和衍生产品中对使用的高分数据进行标注说明。
第十九条 高分数据产品以及相关应用成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用户有义务每半年提交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报告。高分四川中心每半年汇总全省高分数据获取、分发和应用情况,汇总相关产品清单、服务清单和标准规范清单,向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工程中心和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提交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分四川中心有权对相关单位提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单方面对相关用户停止数据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公益性用途名义申请数据,用于非公益性用途的;
(二)以专项任务名义申请数据用于其他用途的;
(三)瞒报、谎报数据用途,恶意提交数据申请的;
(四)未经书面许可,将无偿获得的高分数据向第三方转让的;
(五)未经批准,将获取的境内高分数据向境外分发提供,或通过境内机构向境外传输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数据使用情况和应用成果报告的;
(七)违反数据保密管理和其他高分数据分发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9日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印发的《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四川数据与应用中心数据分发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川工办发〔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