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检索的条件!
政务服务联系方式:
电话1:咨询电话:028-86743887
地址1: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街道-2号,详细地址: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中心6楼综合窗口
电话2:咨询电话:028-86912315
地址2: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道-2号,详细地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01号综合窗口

今天是: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19日    点击率:81011次

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已印发,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工作流程(附件1),经研究,对《备案办法》具体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受理

(一)关于保密资格证明文件。

原则上,备案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保密资格证书或保密资格批准文件,也可提供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

对于提供与用户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的备案申请单位,所提供的军品合同中应有明确的保密责任条款,或专门就该军品任务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除军队部门(单位)以外,用户部门(单位)应当为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并具备保密资质。

备案申请单位提供的保密责任书涉及的专业(产品)须覆盖所申请的备案专业(产品),所提供的保密责任书可与一家或多家用户部门(单位)签订。

(二)关于质量体系认证证明文件。

原则上,备案申请单位应当提供有效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最近一年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监督审查报告,也可提供通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或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证合一”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对于未曾参加过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初次备案申请单位,也可提供国家标准的质量体系证书或通过现场审查的证明文件,且认证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的备案专业(产品)。

(三)关于安全生产达标证明文件(★)。

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供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或近两年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于申请危险化学品科研生产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关于备案申请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

备案申请单位应当为直接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备案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备案申请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申请书》所填写的“承担军品任务情况”,严格把握事后备案原则,即备案单位应当承担相应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签订或完成了有关合同或任务书,且合同或任务书在有效期内)后才可予以备案。对于合同无法确定为军品任务的,备案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相关军代室证明意见。

每申请一项备案专业(产品)须提供至少一份对应的合同。

二、关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工作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备案单位真实情况,监控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的完整性、安全性、有效性,对于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围绕备案单位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和标准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评定标准》(附件2)执行。

(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每年选取部分备案单位,对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备案单位基础设施、生产线和关键生产设备、军品试验检测条件情况、人员情况等。对首次签订军品订货合同的备案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备案单位科研生产能力明显不能与所申请专业相适应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落实军品供货合同的,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应对所在地备案单位在备案有效期内进行至少1次检查(★),对重点单位可加大检查力度。

(三)对于在备案有效期内,保密资格证书、质量体系证书被撤销或到期未及时延续的备案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完成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予以注销备案。

(四)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为现场检查组织部门。对备案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包括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五)现场检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时限,经现场检查组织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现场检查报告》(附件3)。

(六) 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检查组织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规定时限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组织部门。

(七)对于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备案单位在组织管理、科研生产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责成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问题或未按时完成整改的备案单位,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备案办法》相应条款予以备案注销或通报处理。对于检查中发现备案单位出现《备案办法》第二十条情形未整改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八)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不定期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工作标准参照以上标准。

(九)对于根据投诉或举报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检查核实。

三、其他相关工作说明

(一)关于备案细则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可依据《备案办法》和本通知,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备案申请资料审核等工作可视情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机构)开展,相关人员应为涉密人员;资料审核及印制备案凭证的时间可统筹,原则上不超出总时长。

附件:1.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图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监督检查评定标准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现场检查报告

中共四川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30

备案管理办法许可备案学习资料

您是第 187085275 位访客

版权所有: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同友路11号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09003093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066号  技术支持:成都中韩灵创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