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1〕8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监管有效、考核有据的原则。
第四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负责所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财政局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审核后联合报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中央在川、省属、军队所属等单位项目经省国防科工办批准同意可直接向省国防科工办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军民结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申报,并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省国防科工办、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省国防科工办下达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帐核算。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架构,落实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明确项目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因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发生变化以及项目单位发生重大股权变动、分立、合并等重大事项影响项目实施,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出调整申请,经省国防科工办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国防科工办。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实施计划安排、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市(州)国防科技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省国防科工办的委托可承担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州)国防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省国防科工办上报下一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建议。省国防科工办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调整情况,结合项目验收计划建议,下达年度验收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附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总结和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验收申请报省国防科工办。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已完成主要建设内容,达到建设目标;
(二)项目完成财务决算,专项资金完成审计;
(三)达到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包括:项目下达文件、专项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申报材料等。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考核项目资金是否足额到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管理规范,主要建设内容是否完成,建设目标是否达到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用现场验收方式,由相关部门代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组进行。验收组负责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综合各项审查情况形成验收建议。
第二十条 完成验收的项目,由省国防科工办出具验收意见。委托验收的项目由市(州)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并报省国防科工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提出推迟验收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日期,经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防科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